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4民初346号
原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柞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7750477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哈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矿红旗委0-1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4MA1BBXWK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女,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哈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经双方申请,本案庭外和解30日,该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9834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62177.1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请求判令支付本案诉讼费。2022年11月15日,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