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4民初348号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柞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7750477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哈工高碳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通沟煤矿二井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4MA1B8RD6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女,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哈工高碳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经双方申请,本案庭外和解30日,该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196471.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03591.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请求判令支付本案诉讼费。2022年11月15日,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2022年9月28日,鸡西哈工高碳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一百万元;2.判令被反诉人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技术档案施工材料;3.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鸡西哈工高碳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鸡西哈工高碳石墨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