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35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亚臣路与金山大街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被告:***,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4.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郑 卓 人民陪审员  于淑娟 人民陪审员  **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