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75047701B。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鸿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长江壹号写字楼睿博国际**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CEJKY1Q。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鸿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中鸿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1701.58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