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766号
申请人: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孙善文。
被申请人: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先文。
被申请人: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
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
申请人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5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