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2125号
原告:内蒙古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润豪景2期东方维也纳A5楼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橙部落一期6号楼5层2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记,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内蒙古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