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4495393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7621351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0号院鹏博财富中心5号楼3层3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QNJ7W。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陕03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3)陕03执恢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5年0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1122757.5元,执行费37176.0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年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本院在(2023)陕03执恢79号案件中冻结的工行尾号6784的账户有1000000元,本院已线下划扣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发放至申请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784的账户和金台农商银行尾号2546的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依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以上两账户解除了冻结。 综上,本次执行中***到位100万元,仍有30122757.5元未执行到位。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民初5号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