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481民初3592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4495393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2HGQ2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联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与被告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后变更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签订了《溧阳曹山未来城D-01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暂定金额3034668元,约定融创公司委托金螳螂公司完成案涉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第4.2.2条约定:合同正式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环球融创公司向金螳螂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预付款,其他阶段费用在环球融创公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合同签订后,金螳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工作及服务,最终向环球融创公司提交了设计阶段的图纸,并且环球融创公司已签收确认。环球融创公司仅延期支付了1036267.1元款项,剩余1998400.9元至今未予支付。就上述欠付的设计费用,原告多次追讨,但融创公司一直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设计费用1998400.9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负担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主张欠付款项1998400.9元是错误的,被告欠付款项仅为329333.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分概念设计、方案深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现场服务5个阶段。合同付款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支付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且相应阶段的服务已经被告书面确认;(2)原告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和被告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过被告书面确认。现项目仍未完结,在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仅就概念设计、方案深化及扩初设计三个阶段进行书面确认,上述几个阶段满足支付条件设计的金额是2124267.6元,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124267.6元。被告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732800.3元,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062133.8元,共支付1794934.1元,仅欠329333.5元。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双方确认扩初涉及阶段劳动成果的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即使2021年12月29日满足阶段付款条件,付款截止日期应为2022年1月27日,如果法院认为应当计算违约金则应从该日起算。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金螳螂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融创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溧阳曹山未来城D-01地块项目景观工程提供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设计范围为项目红线内总占地范围内的环境景观及红线外的改造范围景观,项目红线内景观面积(占地面积-楼座面积)为108381㎡(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合同规定的设计阶段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服务。(1)概念设计阶段分为现场踏勘及项目研讨会和概念设计阶段。(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概念方案认可之总平面图及概念方向,进行方案深化设计,从整体上考虑因地制宜的概念设计思路,着重解决功能与审美、内容与形式、统一与变化等宏观的整体关系。(3)扩初设计阶段:根据方案设计认可之平面布局、空间竖向关系、硬景及软景意向开展扩初设计,在提交成果前应对扩初初步成果进行交流汇报,确定后再完成扩初成果提交。(4)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扩初设计认可之总图及各节点详图结合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制定景观设计与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及小市政设计的协调原则;提交成果前应先提供审图版图纸,甲方审图后提出意见,修改后再完成施工图成果提交,成果包括设计材料封样。(5)施工现场服务阶段:即甲方施工期间,乙方需派遣设计师现场指导,处理施工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直到工程结束验收。乙方提供的设计附带服务内容包括资源及经验共享,乙方为具体项目提供的附加增值服务,标准化落地,设计汇报,施工现场沟通配合。合同对涉及成果的要求、类别与数量、交付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关于设计费用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28元/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估算为108381㎡,暂定合同总价为3034668元,同时备注最终设计费按照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双方最终确定的装饰设计面积计算,乙方的各项义务完成后双方应当进行设计结算,乙方应提交结算报告,甲方审核完成后予以结算。关于设计费的付款条件,约定为分阶段进行,每阶段支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且相应阶段的服务已经甲方书面确认;(2)乙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和甲方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时间为:合同正式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在乙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方确认乙方满足该阶段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阶段设计费。设计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比例见下表: 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按照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双方最终确定的装饰设计面积计算,乙方各项义务完成后双方应当进行设计结算,乙方应提交结算报告,甲方审核完成后予以结算。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1日,金螳螂公司向融创公司发出项目设计工作通知函,载明“我司受贵司委托完成溧阳曹山未来城D-01地块景观设计项目设计工作,目前我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向贵司提交景观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文件。为按时并顺利完成下一阶段设计工作,请贵司对景观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文件进行确认。”融创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回执,载明:“经研究决定,对贵司已提交的景观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文件表示确认,并通知贵司按合同要求进行深化方案阶段设计工作。” 2021年5月25日,原告又向融创公司发出一份项目设计工作通知函,格式同前,表明已于2021年5月20日向融创公司提交酒店及会展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请融创公司进行确认。融创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回执,表示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通知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工作。 2021年7月16日,原告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公司员工***发送标题为“210716融创曹山酒店区域全套景观施工图”的邮件一份,并附名为“210716融创曹山酒店区域全套景观施工图”的附件一个。2021年9月27日,原告公司员工又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标题为“210927曹山会展区域景观全套施工图(蓝图版)”的邮件一份,并附名为“210927曹山会展区域景观全套施工图(蓝图版)”的附件一个。2022年1月5日,原告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又向***发送标题为“211125曹山未来城酒店及会展区域全套施工图”的邮件一份,并附名为“211125曹山未来城酒店及会展区域全套施工图”的附件一个。 2021年11月25日,融创公司发送至金螳螂公司景观设计一分院一份表扬信,载明金螳螂公司已顺利完成设计阶段大部分工作,后续施工也在有序进行中,对金螳螂公司景观设计一分院的院长及带领团队表示认可,提出表扬和感谢,并表示希望设计团队在后续施工过程中给予一如既往的支持,积极指导服务。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告出具项目报价单,载明设计面积(暂定)108381元,设计费单价28元/平米,暂定总价3034668元。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被告申报第一阶段预付款15%和第二阶段概念设计5%的款项合计606933.6元,被告予以确认;2021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报第三阶段方案深化25%的款项758667元,被告在工程产值确认表中审定本期应付金额758667元,累计审定应付金额1365600.6元;2021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申报第四阶段初步设计25%的款项758667元,被告在工程产值确认表(第3次)中审定本期应付金额758667元,累计审定应付金额为2124267.6元;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报第五阶段施工图设计20%及施工现场服务10%共计910400.4元款项,被告在工程产值确认表(第四次)中审定本期应付金额是864880.38元,审定累计应付金额为2989147.98元。 关于付款情况,被告向原告付款分为转账和承兑汇票两种方式,其中转账情况为:2020年9月30日转账303466.8元,2021年7月16日转账379333.5元,2022年1月28日转账50000元。承兑汇票交付情况:2020年9月30日交付金额为303466.8元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2021年9月29日,已兑付),2021年7月8日交付金额为379333.5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2022年7月8日,到期后未能兑付),2021年12月27日交付金额为379333.5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2022年12月26日)。原告已向被告开具金额2124267.6元的增值税发票。 审理中,原告称,金螳螂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且融创公司已确认,应当支付每个阶段的设计款项;提供现场服务是指设计师到现场查看是否施工内容与图纸有偏差,进行纠正,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服务,并提供了设计师现场服务实施记录表为证(相关现场服务记录表载明了设计师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7日提供现场服务的相关内容,且载明设计师必须到现场服务的时机:1.施工图完成以后设计交底(实施记录填写设计交底记录表);2.放线;3.现场问题;4.中间验收;5.竣工验收)。原告称设计施工图载明的面积是109946平方米,固定单价28元,暂定价为3034668元;并表示没有向被告提交过结算报告和结算申请,此次诉讼是基于被告违约行为而选择直接按照阶段设计内容来主张各阶段的设计费。 被告称,双方仅就概念设计、方案深化、扩初设计三个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过书面确认和结算,2021年9月27日我方收到了图纸,但没有提供蓝图,双方也未对图纸进行成果确认,且一直在沟通图纸变更事宜,最近一次变更图纸时间是2022年3月4日,原告未出具此次变更的施工图给我方,目前原告工作进入到施工图设计阶段,但该阶段工作没有全部完成,设计图是一个整体,只要有10%没有完成就是没有完成,该部分对应款项还未到支付条件,也不存在逾期问题;原告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服务阶段未提供工作,项目还未通过竣工验收,主体完成后原告还需到现场进行景观指导。 关于案涉工程进度,原告称会展主体已完工,酒店主体及外部景观均未完工,剩余部分工作量巨大;被告称会展主体接近完工,景观尚未完工,酒店主体及景观均未完工。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书证及双方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到期进度款,从查明的相关事实来看,双方对于概念设计、方案深化、扩初设计三个阶段设计成果已完成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服务,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表明其向被告交付了会展中心和酒店的施工图纸,被告也认可收到,但被告认为后期有设计变更需求和现场服务需求原告未完成,双方对该两个阶段完成情况存有争议。按双方进度款申报及审定的惯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第四次申报产值的情况,可反映当时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认为己方已履行完毕了后两个阶段的工作,被告虽未对产值全部认可,却也审定该两个阶段应付金额864880.38元,累计应付金额为2989147.98元。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义务全部完成后双方应进行结算,而原告明确本案并非主张的结算款项而是进度款,故本案中应按双方确认的金额认定被告应付的进度款金额即2989147.98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款项,本院暂不予认定,双方应自行结算后确定最终设计费。 关于被告付款金额,被告共向原告转账732800.3元,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承兑汇票中仅2020年9月30日出票、2021年9月29日到期的303466.8元成功兑付,2021年7月8日出票金额为379333.5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2022年7月8日)已被确认未能兑付,2021年12月27日出票金额为379333.5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2022年12月26日)虽未到期,但参照前一张汇票拒付情况及现阶段被告公司较多票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该笔汇票载明的金额不能认定为被告的付款金额。虽然被告以票据方式作为支付手段,但在票据到期无法兑付及存在极大兑付风险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依据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以其他支付方式付款。本案中,被告已付款金额为1036267.1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952880.88元(2989147.98元-1036267.1元)。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进度款项,原告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主张的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付款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应分别计算利息起算点,即对其中的329333.5元,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息;对其中的758667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息;对其中的864880.38元,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952880.8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其中的329333.5元,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息;对其中的758667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息;对其中的864880.38元,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48元,由原告负担648元,被告负担2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