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4民初908号 申请人: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90000元。申请人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江陵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经审查,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合法有效,故对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9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江陵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