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财保72号
申请人:北京泊霖文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52号院1号楼10层1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郭守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郭守敬中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泊霖文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郭守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郭守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1491840.26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帐户信息,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郭守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户:×××的存款1491840.2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泊霖文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