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3222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委会岗贝小组,身份证号码:441××××××××××××823。
原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身份证号码:441××××××××××××716。
被告:**,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汇口乡咸乐村3组106号,身份证号码:500××××××××××××615。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塔楼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1。
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霞涌镇石化大道中滨海十二路8号。
负责人:李雪。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热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淦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