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292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对原告寿光市瑶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20)鲁0783民初2923号民事裁定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二页第22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寿光市人民法院。”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