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理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