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异9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保全人: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与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1627.65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与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311执保320号民事裁定:冻结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于同年2月10日冻结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
针对上述执行措施,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1627.65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系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员工。异议人的妻子于2020年10月生育。经徐州市泉山区医保中心核实,异议人的男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补助费1627.65元于2021年2月14日已经支付到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由于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与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导致该账户被冻结,异议人的款项无法正常取出。
申请保全人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被申请人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案外人**系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职工,投保了生育保险。**的妻子于2020年10月生育。2021年2月14日,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的男职工一次性补助拨付至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本院认为,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生育保险待遇具有人身属性。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案外人的男职工一次性补助1627.65元汇入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该男职工一次性补助应系案外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系案外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对该男职工一次性补助1627.65元应不予冻结及执行。案外人主张该男职工一次性补助1627.65元系其个人财产的理由成立,其要求对1627.65元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1627.65元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