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与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反诉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装修等不动产残值损失12929900元”;三、驳回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593元,由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负担10625元,由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59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由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由徐州海天假日有限公司负担93600元;鉴定费400000元,由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06元,由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负担20912元,由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69194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18日、2022年7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州海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内可移动物品,委***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内可移动物品评估价为4091600元,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2291296元,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以最高竞得变卖标的物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内可移动物品,成交价为2291296元,变卖成交价款抵偿本案债务2291296元。
4.**被执行人登记车辆苏C×××**注册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苏C×××**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26日,申请人已申请保全查封,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2022年5月17日对是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四、2022年6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登记地经营。
五、2022年8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2年8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苏03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