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194号
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25133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信用社、173411010111776690,实际冻结0元;2.广西都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744911010108980581,实际冻结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友谊大道支行、6227003371170066547,实际冻结0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大沙田支行、6217003370019689809,实际冻结0元;5.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城支行营业部、618482352286,实际冻结0元;6.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007263194959,实际冻结0元;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冻结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