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1448号
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东路99号5栋1**10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成都万成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4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成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万成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成都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