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950号
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撤回告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四平市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