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4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机电城3幢3579室-8。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红店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7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