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马街118号附30号。 法定代表人:***,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15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本案并非强制性、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案件,我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华街恒大悦府项目提供劳务,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其劳务费用为由,要求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及利息。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提供劳务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