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520号之一
原告:济南志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B-5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明龙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马街118号附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欧亚大观C座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龙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原告济南志丰商贸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志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9元,减半收取计4519.5元及保全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济南志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