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335号 原告:***,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山新区。 原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山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贵邦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海河路南5#-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速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恒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58号云龙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速捷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恒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沛县龙廷花园23楼的电梯维修至正常使用,并保修一年,价值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与速捷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合同,约定被告江苏恒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协议签订后,江苏恒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将电梯安装好,但未能正常使用。2016年8月29日,被告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承诺由其承担责任。至今电梯未能正常使用,原告系购买23楼的住户,生活十分不便,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称,原告系购买沛县龙廷花园房屋的住户,被告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系房屋开发公司,速捷电梯有限公司系电梯生产商,江苏恒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系电梯安装方,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电梯经销商,原告主张和各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据此要求各被告承担维修电梯并保修电梯一年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应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现原告无法明确和各被告之间分别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主张和各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但两原告非沛县龙廷花园电梯的购买方,与各被告之间均不存在关于电梯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