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906号
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酒厂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渭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与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根据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97,中国工商银行沛县正阳路支行账号11×××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古城支行账号10×××99,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楼支行账号32×××64,保全标的为5731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因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69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1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97,中国工商银行沛县正阳路支行账号11×××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古城支行账号10×××99,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楼支行账号32×××64,保全标的为5731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