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691号
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3单元1413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北侧(酒厂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渭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3220011010000052897,中国工商银行沛县正阳路支行账号11×××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古城支行账号10×××99,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楼支行账号3203220441010000028664,保全标的为573188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3220011010000052897,中国工商银行沛县正阳路支行账号11×××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古城支行账号10×××99,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楼支行账号3203220441010000028664,保全标的为57318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