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133号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2025年4月8日,本院向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