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阿兰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阿兰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8986号之一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2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阿兰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大胡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阿兰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