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02民初1156号
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闽众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闽众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