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7民初483号
原告:***,男,彝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渡口镇四方石村2组8号。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海湾村5组64号。
被告: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水巷街3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案涉沙石材料款为由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