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7民初21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黄琅村杨公馆组27号。 被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海湾村5组64号。 被告: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雷波县锦镇水巷街3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允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