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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76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某。 原告***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原告申请及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处理标的额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