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6元,减半收取为9178元(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申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