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9138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经营者:毕某。
被告:某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诉被告某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