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特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389号 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特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格大厦21楼21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