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389号
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特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格大厦21楼21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