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10793号 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3月13日在深圳市××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润海通整流控制软件等电气产品,合同中还对产品价格、数量、规格、交货地点和方式、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分别约定。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了《购销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总价款为66000元(含税)人民币。之后,原告又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告开具了一份金额为66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被告亦同时进行了相应抵扣。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支付了20000元货款外,仍拖欠原告货款4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并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一份。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确认截止至协议签订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000元,被告同时承诺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和4月30日以及5月3l日之前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如被告在履行该协议时发生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时,其行为即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润海通整流控制软件等电气产品货款合计人民币46000元及逾期利息3144.48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22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1日起诉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二项合计人民币49144.48元。但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货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则由法院依法裁决。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润海通整流控制软件等产品,货款(含税)合计人民币66000元。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30天付款。 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6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11月2日,被告通过其股东***的个人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3月3日,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如下: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3月13日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润海通整流控制软件等电气产品,被告现仍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现双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6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三期支付,分别为2016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3000元,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3000元,2016年5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如被告在履行该协议期间发生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时,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就剩余所欠货款一并全额支付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分期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于2016年3月3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被告仍未按期支付,显属不当,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6000元,并依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000元。因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功能,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尚在本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范围内,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14年4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6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