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恢1767号
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A栋6楼。
被执行人:扬州东盛电力电源有限公司,住刊江工业园开发路北侧。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东盛电力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扬州东盛电力电源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8064.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4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4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