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25918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A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005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通公司)诉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至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0年1月4日。 二、工作岗位:于2011年5月1日被聘为常务副总经理。 三、工资结构:基本工资13450元+油补500元+全勤奖50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8年9月3日。 ***于2018年9月3日向润海通公司提出离职,润海通公司于当天出具了离职证明,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3日解除。 五、关于年终分红248099元:不予支持。 ***与润海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约定润海通公司从2011年5月1日起聘用***为常务及生产副总,工作职责为生产管理、技术协调、人事安排、售后服务及市场支持,待遇为每月综合工资12000元,每月补贴燃油费500元,年终享受分红比例为公司产值的1%,***不再享受销售及售后提成(四川汉舟电气有限公司除外)。***主张润海通公司拖欠其2017年度的部分分红88099元,2018年1月至7月的分红16万元亦未支付。润海通公司辩称***2017年度的分红131700元已支付完毕,***所主张的2017年分红88099元实际系未收回货款的分红,该分红应待货款收回后计入在2018年度的年终分红内,但***已于2018年9月离职,故无需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分红。 关于年终分红的计算方式,***主张系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公司产值即公司总销售额的1%来计算,但不清楚润海通公司实际的计算方法,只清楚最终的数额。润海通公司则主张公司产值是[年度总销售额(含税)+上一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含税)-本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含税)]÷税率1.17-本年度业务员服务费,该产值再乘以1%就是***的年终分红,且***对其年终分红的计算方式是知情的。润海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2017年终红利表》,该表系***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证据,表格下方载明年终红利领取金额计算方法:红利奖金领取额=(年度总销售额+上一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本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本年度业务员服务费)*1%/1.017(扣税),该计算方法下方还详细记录了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一项目的具体金额。***确认了该表的真实性,其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表格下方记载的年终红利领取金额计算方法等内容系打印时出现的错乱,在第二次庭审时则主张该该表记录的年终红利领取金额的计算方法属实,该表及所附的计算方法、各项目的具体金额都是润海通公司自行制作的。本院认为,***关于其于劳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2017年终红利表》的意见前后矛盾,一开始主张下方记载的内容系打印错误,后来又主张系被告单方面制作的,但其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也未主张该份表系被告制作的,故对***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2017年终红利表》中已详细记载了年终分红的计算方式,与润海通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方式仅有销售服务费是否要扣税的细微差别,故本院采信润海通公司的主张,认定***的年终分红计算方法为:{[年度总销售额(含税)+上一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含税)-本年度期末未收款金额(含税)]÷税率1.17-本年度业务员服务费}×1%。 关于年终分红的支付时间。聘用协议中并未约定年终分红的支付时间,***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于每年年底支付年终分红,实际惯例系在次年的元旦之后春节之前发放。润海通公司则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在次年年初支付,实际惯例系在次年的1、2月份支付。双方所述的年终分红的实际发放时间差异不大,故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每年的年终分红发放时间是在次年的元旦之后、春节之前。 双方均确认***所主张的2017年度年终分红88099元实际是2017年度未收回货款的部分所对应的年终分红,根据本院所认定的年终分红计算方法,该部分年终分红实质是算在2018年的年终分红中,故***所主张的2017年度年终分红与2018年年终分红实质是同一诉讼请求。 关于2018年1月至7月的年终分红,由于***并未能举证证明润海通公司2018年1月至7月的总销售额、2018年1月至7月的期末未收款金额、2018年1月至7月的业务员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无法计算***2018年1月至7月的年终分红,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金50万元:不予支持。 ***与润海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约定润海通公司从2011年5月1日起聘用***为常务及生产副总,工作职责为生产管理、技术协调、人事安排、售后服务及市场支持。协议的第五条还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该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主张润海通公司于2018年7月单方面撤销了***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违反了聘用协议所约定的***的职务,且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放分红,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本院认为,***主张润海通公司撤销了其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但从润海通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发给***的通知内容来看,润海通公司并未提出撤销***的常务副总经理职务,仅是对其工作内容作出了调整。润海通公司另外任命了其他人员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也不代表其撤销了***的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因此,对***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而聘用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为“无故终止协议”,***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润海通公司无故终止了该份聘用协议,润海通公司调整其工作内容也并非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情形,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主张于2018年9月3日上午向润海通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润海通公司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存在非法克扣工资、年休假工资、未及时发放工资、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等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下午***又当面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润海通公司。润海通公司则主张***以有更好的职业发展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口头提出辞职,润海通公司予以同意,但离职证明系***自己填写的;润海通公司于次日才收到***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庭审中,***明确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润海通公司撤了***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且拖欠***2017年的部分年终分红。本院认为,撤销职务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本院已查明润海通公司并无撤销***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也并未拖欠其2017年的年终分红,故对***要求润海通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5000元:不予支持。 由于***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故***要求润海通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润海通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润海通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分红88099元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年终分红160000元;3、润海通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润海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6742.5元。 十、仲裁结果:1、润海通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分红88099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 ***诉请:1、润海通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润海通公司支付***年终分红248099元;3、润海通公司支付***因此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润海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6742.5元。 润海通公司诉请:请求判令1、润海通公司无须支付***2017年年终分红8809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原告***2017年年终分红880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