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中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135号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2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清市中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A栋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中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