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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某;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7民初112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