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39号
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成(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