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5899号 原告: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同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45元,由原告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