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202号
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江苏省如皋市高明镇章庄村二十八组32号。
经营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相城区北桥海兵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