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6492号
原告:上海一悦馨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15、16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悦馨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