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5875号之一
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鲁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薪好,女。
被告:上海奂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季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杉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奂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已届满,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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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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