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23)鲁1102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105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经开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三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84TD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2023)鲁110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已经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3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 ?? ?? 审判员*** ?? ?? ?? 二0二三年八月三日 ??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