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业主委员会与日照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3713号
原告: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编号20220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日照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