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19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79号(传输局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05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德源国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8489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日照渔樵耕读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以及股东。
被告:**,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日照德源国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费**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