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013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1057T。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