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209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同时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