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209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同时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