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952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105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