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952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105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