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3041057T。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79号(传输局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花仙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花仙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102民初96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3916.00元转为执行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10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